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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共有不动产是按份额拍卖还是整体拍卖后保留共有人相应份额?

2021-08-11 21:29:40评论:0来源:九八法务   
核心摘要: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不能分割的不动产的处置,司法实践中存在按份额拍卖和整体拍卖后保留共有人相应份额的拍卖款这两种方式。执行法院认为按份额拍卖有可能减损共有物的变现价值有权对涉案房屋采取整体拍卖,但执行中仅对被执行人所占房屋份额对应的拍卖款予以处分。

裁判要旨


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不能分割的不动产的处置,司法实践中存在按份额拍卖和整体拍卖后保留共有人相应份额的拍卖款这两种方式。执行法院认为按份额拍卖有可能减损共有物的变现价值有权对涉案房屋采取整体拍卖,但执行中仅对被执行人所占房屋份额对应的拍卖款予以处分。


案例索引


《刘鹏、罗湘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2020)粤执复138号】


争议焦点


对共有不动产是按份额拍卖还是整体拍卖保留共有人相应份额?


裁判意见


广东高院认为:据本案执行依据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穗仲案字第30397号裁决书确定内容,刘鹏负有还款义务,故广州中院执行刘鹏名下财产,并无不当。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不能分割的不动产的处置,司法实践中存在按份额拍卖和整体拍卖后保留共有人相应份额的拍卖款这两种方式。执行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及该不动产具体情况选择以何种方式拍卖。

涉案房屋登记在刘鹏和丁前春名下,广州中院认为按份额拍卖有可能减损共有物的变现价值,从最大限度实现财产价值的角度出发,决定对涉案房屋采取整体拍卖;广州中院亦表明,丁前春非本案被执行人,执行中仅对刘鹏所占房屋份额对应的拍卖款予以处分,对丁前春享有的优先受偿权给予保护。因此,广州中院经异议审查决定整体拍卖涉案房屋的执行行为并不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刘鹏要求广州中院改为按份额拍卖的复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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