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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证据存在明显瑕疵情况下进行诉讼保全是是否会因此承担赔偿责任?

2021-08-11 21:25:47评论:0来源:九八法务   
核心摘要:在《担保合同》存在明显瑕疵且又未向相关经办人员核实的情况下,当事人贸然以此为据提起诉讼并轻率申请巨额财产保全,显示其在申请财产保全时主观上的放任,可以认定其在申请财产保全过程中没有尽到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主观上具有重大过失,存在过错。

裁判要旨


在《担保合同》存在明显瑕疵且又未向相关经办人员核实的情况下,当事人贸然以此为据提起诉讼并轻率申请巨额财产保全,显示其在申请财产保全时主观上的放任,可以认定其在申请财产保全过程中没有尽到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主观上具有重大过失,存在过错。


案例索引


《上海普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仙居新区发展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案》【(2020)最高法民终558号】


争议焦点


当事人在证据存在明显瑕疵情况下进行诉讼保全是是否会因此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


(一)关于普天能源公司申请保全仙居发展公司财产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应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只有在申请人对财产保全错误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能认定申请保全有错误


1.从《担保合同》的签订过程来看,普天能源公司至今无法就仙居发展公司签订该《担保合同》的时间、地点、签、地点协商过程等具体事宜作出相应的说明,更没有对仙居发展公司的具体签约人是否有明确的授权进行审查;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普天能源公司在接受仙居发展公司提供担保前,对仙居发展公司进行了必要的资信调查,亦没有审查仙居发展公司对外担保是否已经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形成相应的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签约过程过失明显。


2.就《担保合同》本身的形式而言,合同文本上只有仙居发展公司的印章,没有签署日期,亦没有仙居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的签名,合同形式存在明显瑕疵。


3.就《担保合同》上加盖的印文而言,已经在前案[(2018)浙民初19号]中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担保合同》加盖的仙居发展公司公章印文与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10份公章印文均不是同一枚印章形成;普天能源公司亦没有证据证明《担保合同》上加盖的仙居发展公司公章在其他交易场合也曾被使用过,故难以认定《担保合同》的签订系仙居发展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4.就普天能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时的注意义务而言,即便不考虑仙居发展公司公章的真伪,在《担保合同》签约过程及形式均存在较大瑕疵、效力可能存在问题情况下,普天能源公司理应且完全可以向己方经办人员沈忠华、于业军等人核查了解相关情况(沈忠华、于业军当时尚未被羁押),也可向浙江大卫公司进行了解,并基于核查了解的情况对前案保证责任纠纷进行预判并确定是否以及如何申请保全;但普天能源公司在当时情形下能向相关经办人核查而不核查,在《担保合同》存在明显瑕疵情况下贸然提起前案诉讼,并轻率申请巨额财产保全,显示出普天能源公司在申请财产保全时主观上的放任。一审判决据此并结合案涉其他相关事实,认定普天能源公司在申请财产保全过程中没有尽到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主观上具有重大过失,存在过错,并无不当。


(二)关于仙居发展公司的损失如何确定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就本案而言,普天能源公司对申请财产保全行为具有过错,应当对仙居发展公司因保全行为受到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2016年12月12日,工行仙居支行根据台州中院(2016)浙10执保15号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解除台州中院对仙居发展公司两个账户的冻结措施。当日,工行仙居支行依据前案保全裁定作出的轮候冻结措施生效,两个账号资金余额合计26039678.29元,后在账户冻结期间又陆续增加冻结金额3600元、1265.04元、171.07元、38786元。


由此,一审判决以案涉保全生效时的被冻结账户余额以及后续增加的被冻结金额分别作为计算仙居发展公司损失的基数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普天能源公司主张财产保全时间均为一年,应适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但案涉账户冻结并未发生间隔或中断,系连续冻结;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仙居发展公司账户的主要资金被冻结时间自2016年12月13日起算至解封长达二年五个月左右,故其该项主张不能成立。普天能源公司申请保全行为影响仙居发展公司的资金周转和资金使用收益,必然造成仙居发展公司资金损失。


一审判决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分别基于相关款项实际冻结时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应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一年以内(含一年)4.35%,一至五年(含五年)4.75%]扣减查封期间的活期存款利息收入,计算仙居发展公司的相关款项在被冻结期间的损失,并据此认定仙居发展公司的实际损失为2820539.98元,并无明显不当。普天能源公司关于即便其应当承担责任,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仙居发展公司损失数额的上诉主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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