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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不予受理的具体规定

2021-08-15 21:57:25评论:0来源:九八法务   
核心摘要:通常如果公民对行政处罚有异议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但是对于某些特定的情况即使提出申请法院也是可以依法不做受理的,以下是九八法务小编为大家做的相关法律整理,欢迎大家阅读。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法院受理并审理行政争议的范围。有关行政诉讼应予受理的案件范围和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围,我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


简称若干解释)的规定共七个法条对此做了规定。从逻辑角度分析,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8项受案情形是列举式,并没有穷尽所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我们要弄清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从研究那些案件


不应受理入手,排除不属行政案件受案的情形,其他就是应当受理的具体情形。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综上是九八法务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诉讼不予受理的具体规定,如果还有相关的法律咨询,欢迎到九八法务寻求专业律师的解答。

(责任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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